第213章 胜诉?败诉!【34!】
一个萝卜一个坑,一种伤势能造成的因素往往也就那几种。
擦伤丶钝伤丶捅伤.
这些东西都具备十分鲜明的制作方式!
而郑世杰他们所做的『成品』,寻常人不可能因意外因素所导致!!!
这麽说吧。
农村『大集』上,那些将身体放在板车上滑动的人,他们的身体扭曲度往往会十分恐怖!
如,腰间重度扭曲,反方向折迭,脑袋放在胯下!
看到这些,人会下意识想是摔的,又或是其馀所引起,但若是仔细想想
什麽意外,才会导致人的腰间会反向折迭!?
从高中坠落?
被车撞?
地震?还是说所谓的火灾?
都不行,这些都无法造成对方惨烈的情况!
只有
用手,用工具,硬生生折断一个人的腰!
「人为!!!」
审判席上,忽的有人眉头一跳,皱起眉来。
要真是有意外因素无法导致的痕迹的话.
那这案子的疑点,可就大了!
「没错,这些伤痕我已找外地司法鉴定机构验证,不存在意外因素导致!」
徐良点点头,沉声说道。
「外地机构?哪个机构?」
审判长刘胜楠忽的开口询问。
徐良顿了顿,开口回道:
「瀚海市博赛鉴证鉴定司法机构,它与瀚海市中级人民法院.」
岂料。
徐良话还没说完,刘胜楠又开口道:
「在庭审之前,你是否有将证据在举证期间,将证据递交给法院进行审理?」
举证
举证期!?
被告方的赵海龙一顿,随即立马反应过来,他此时也顾不得法庭秩序,直接开口反驳道:
「尊敬的审判长,对方律师这是违规调查!」
「江城鉴证司法机构从未有将尸体外放,对方尸体数据要麽造假,要麽是违规所得!」
「鉴于对方律师在举证期间并未进行举证,没有让法院进行质证,我有很大理由怀疑,对方律师是在」
「造假证!」
假证?
三个字落下,霎时间,庭审会议上瞬间严肃起来。
假证啊,这东西已经涉及到刑事了!
哪怕你是在民事案件上制作假证,那也要负刑事责任!
刘胜楠完全没有理会赵海龙,她盯着徐良,那张严肃死板的脸上满是不耐,沉沉开口说道:
「原告方你是否存在造假嫌疑!?」
徐良眉头皱起。
造假?
文件上有详细的鉴定,这怎麽可能造假!
这份证据,是他用官方所提供或者说是法院这边和机构提供的尸检报告所搞出。
尸检报告上虽结果不对,但过程,如尸检数据却是对的,只要来个稍微懂行的人过来,对比报告的数据和结果,完全能发现不对劲之处!
「被告方这是在污蔑!」徐良沉声回应。
身旁的杨若兮忽的紧张起来,隐藏在桌下的拳头不自觉攥起,就连呼吸也都粗了些许。
「请将证据摆出。」刘胜楠开口道。
摆出证据?
徐良愣住,看着刘胜楠的眉头皱的越来越深。
自古以来便是谁举证谁质证。
哪有自证的!?
自证永远证不明白!
「审判长,请问,这份尸检报告上.被告方与法官是否有不解之处!」
他开口询问。
至于不解之处
「我是说,你方呈出可以证明这份尸检报告为真的证据!」
刘胜楠脸色不变,继续开口询问。
「而非解惑!」
徐良哑然,他险些被对方气笑。
这就好比让你自己证明自己是个人!
你怎麽证明自己是人?
什麽?
你说你会说话,你会思考,你有人类的外貌?那你如何证明你除了这些,其馀地方也是人!?
尸检报告也是如此!
见徐良不说话,刘胜楠扭头看向被告席。
「被告方,针对上述原告的话.你是否要做出反驳?」
赵海龙当即开口道:
「我申请驳回原告上述所递交的证据!」
「对方律师明显违规调查,同时进行证据突袭,且还是短时间无法验明的证据!」
说着。
赵海龙连忙将自己所收集的一系列线索交出。
「并且,所谓的人为因素简直可笑!」
「根据江城司法鉴定鉴证中心所呈出的鉴定报告来看,死者齐雨,完全是意外坠亡所引起的伤痕,包括顾客与腰椎!」
「而所谓的腐蚀痕迹」
说着。
赵海龙顿了顿,又摆出另一份证言。
「根据我方调查,这并非在江河泡菜厂所出现。」
「而是由检测机构,在针对尸体进行尸检时,因操作不当导致酸性液体对尸体进行腐蚀!」
操作不当对尸体的腐蚀?
这怎麽可能!?
先不说是否真的操作不当。
尸检过程,怎麽可能手里拿着检测液体,同时液体下便是尸体?!
甚至说.徐良完全想不出,究竟什麽酸性液体可以对尸体进行尸检,甚至还是在脸上所进行!
「这不可能!」
杨若兮实在是忍受不了了,赵海龙所递交证据,压根就是在无理取闹!
她怒视赵海龙。
「人死前与死后,所经受腐蚀后遗留的痕迹有很明显的区别!」
「齐雨额头处的腐蚀痕迹,不可能是因操作失误所导致!」
「我方提议,针对对方证据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!」
杨若兮语言逻辑很清晰。
徐良并未说话,没有阻止对方发言的意思。
只不过.
当这合理的诉求说出后。
刘胜楠皱起眉头,仿佛是被吵到了,脸上浮现出一丝怒意。
她瞬间扭头,从审判席上自上而下的俯视着杨若兮,怒道:
「原告方,还未轮到你方开口发言!」
「请注意庭审纪律,这次对你给予警告,如果还有下一次.」
「法庭有权驱逐你出庭!!!」
驱逐出庭?
杨若兮愣了,她不可置信的看着刘胜楠,身旁的任何声音全都消失,脑海中只剩空白,耳旁浮现出『嗡嗡』的轰鸣声。
法庭的庭审环节拥有很明确的发言规则!
在还未轮到双方自由辩论时,一方发言,另一方不得擅自打断。
如若违规